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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05-12-22   点击: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者:yuchun

天宁区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教科研课题研究水平是检阅一所学校办学水平和一个教师教学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常州市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教科研的整体水平,加强对我区教科研课题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化管理,特修订区教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科研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天宁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条  天宁区教科研课题面向天宁区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科研工作者和有意致力于教育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立项,确保质量。

第三条  天宁区教科研课题实行备案制、滚动制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教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天宁区教育文体局组建,负责制定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及推广重要教科研成果。

第五条  区教学研究室(以下简称区教研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承担管理工作职能,履行课题管理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区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评审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评审小组主要职责是对区备案、立项的教科研课题进行鉴定、评审等,并提供学术咨询。

第三章  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区教研室将根据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在五年规划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发动、组织各单位或个人申报教科研规划课题。规划执行期间,每三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根据课题研究实施情况,进行动态分类。

第八条   申请区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2、课题申报人应为课题的负责人,即该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3、一名负责人同一时间内只能负责一项课题。所负责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课题。

第九条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课题申报人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常州市教科研课题申报、评审书》,报所在单位审批。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严格审查,签署意见(确认“同意立项”的课题为校级课题),然后组织开题,并将校级课题申报书报区教研室备案。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

第十条  天宁区教科研课题实行单位管理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全权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单位应对课题研究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在时间、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区领导小组对课题执行情况和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调动时,由其会同课题组成员协商,决定课题进展去向,或带到新单位、或留在原单位、或终止。

第十二条  课题组应开设本课题的研究网页,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及时上传资料,与区领导小组及其他课题组进行互动式交流。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应填写《常州市教科研课题研究活动记录表》,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本单位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课题开展研究至中期,课题组应填写《常州市教科研课题中期评估表》,由区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中期评估,并确认校级课题、区级课题及推荐为常州市级教科研课题的名单,报常州市教科研规划办,经调查研究,最终确立校级、区级、市级三类课题级别。

第十五条  课题级别确认后,按照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实行滚动制管理,对研究情况较好的课题予以升级,对研究情况较差的课题予以降级或撤消课题。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报区教研室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区级以上课题的变更项目将严格控制,并需经审批同意。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撤消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且学术质量、实践价值较低劣;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违反课题研究规则的其它情况。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   课题研究的成果鉴定和评奖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填写《常州市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申请表》,接受所在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

第二十条  鉴定组在认真分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由鉴定组代表填写《常州市教科研课题成果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区、市教科研课题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研究周期,自课题立项之年起,第三年的最后一个月定为教科研课题结题月。

第二十二条  区级课题成果每两年评比一次。在评估验收基础上由区教育文体局按《天宁区教育科研奖励条例》的规定对成果显著的课题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天宁区教育局教科研规划领导小组。

 

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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