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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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虹景小学
发布者:顾婉英(天宁教育文体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常州市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常教督〔2010〕8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常州教育事业高位均衡、协调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省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苏教督〔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原有督学责任区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督学责任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健全和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旨在进一步创新督导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责任,促进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对教育发展过程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发挥专、兼职督学作用,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二、督学责任区网络建设
根据现行教育行政管辖职能和学校分布实际情况,常州市将建立市、区、片三级督学责任区。常州大市为一级督学责任区,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及局属学校为8个二级督学责任区。每个二级督学责任区分成若干个片区为三级责任区。二级责任区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各辖市、区的三级责任片区划分由各辖市、区完成。每个督学责任区要确定一名专职督学担任联络员,指导和联络区域内和区域间的教育督导工作,每所学校都要有兼职督学负责督导,形成全覆盖的督导责任区管理网络。
三、责任区督学工作职责
各责任区督学受上级或同级督导部门委派,或自行组织在责任区内开展督学工作。市级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各辖市区的督政、督教、督学及局属学校的督学。辖市、区级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辖市、区学校的督学和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片级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所划片区乡镇和学校进行督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随机督查。
(二)督查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重点内容为《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五严”要求。
(三)针对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在督导活动中发现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要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加以跟踪直至整改到位。
(四)深入学校进行教学活动和常规管理督查,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责任区学校的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五)配合做好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责任区督学聘任
责任区督学由市或辖市、区政府专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现职中小学领导及部分退居二线的中小学资深教育专家担任。市级及局属学校责任区的兼职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聘任,各辖市、区三级责任区的兼职督学由各辖市、区聘任,一般每人联系2—3所学校。责任区督学的聘期原则上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及时调整补充。各责任区要向社会公布督学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反映情况,督学及时进行督导。
五、责任区工作管理
(一)工作方式。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方式为“上级授权、个体亮证”督导。责任区督学持常州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督学证依法行使督导职责,可随机到学校进行督查、听课,参加学校活动,与师生进行交流,但在督查过程中应注意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依法督导,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并对督导结果负责。
(二)开展“一日督导”活动。责任区督学每月必须到负责联系的每所学校随机开展“一日督导”活动,认真完成工作表记载,每月将活动记录书面报责任区联络员,通报工作情况。辖市、区级责任区每学期要有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三)交流与培训。各级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责任区督学的交流与培训,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交流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部署相关工作。一级责任区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责任区督学工作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和培训。二级责任区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或培训,三级责任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四)考核和表彰。各级督导部门负责对所辖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考核和表彰,应根据督学责任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实效,各督学“一日督导”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责任区内学校被举报投诉频次进行工作考核。对不能恪尽职守、因工作不力或明显失误,导致责任区内学校违规办学现象严重的责任人,应取消其督学资格。
(五)各中小学要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责任区督学提出的合理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拒绝、阻挠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各辖市、区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在经费和工作时间上予以保证。各级督学责任区的日常活动,责任区督学参加非本责任区督导活动或完成规定督导任务,由活动发生地和督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条件保障。
(七)督学责任区工作记录将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档案,作为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 〇 一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八 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健全推进素质教育的长效保障机制,促进常州教育事业高位均衡、协调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建立省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通知》(苏教督〔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原有督学责任区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督学责任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健全和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旨在进一步创新督导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责任,促进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对教育发展过程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发挥专、兼职督学作用,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二、督学责任区网络建设
根据现行教育行政管辖职能和学校分布实际情况,常州市将建立市、区、片三级督学责任区。常州大市为一级督学责任区,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及局属学校为8个二级督学责任区。每个二级督学责任区分成若干个片区为三级责任区。二级责任区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各辖市、区的三级责任片区划分由各辖市、区完成。每个督学责任区要确定一名专职督学担任联络员,指导和联络区域内和区域间的教育督导工作,每所学校都要有兼职督学负责督导,形成全覆盖的督导责任区管理网络。
三、责任区督学工作职责
各责任区督学受上级或同级督导部门委派,或自行组织在责任区内开展督学工作。市级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各辖市区的督政、督教、督学及局属学校的督学。辖市、区级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辖市、区学校的督学和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片级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所划片区乡镇和学校进行督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随机督查。
(二)督查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情况,重点内容为《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五严”要求。
(三)针对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建议。在督导活动中发现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违背教育规律的问题,要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对有整改任务的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加以跟踪直至整改到位。
(四)深入学校进行教学活动和常规管理督查,及时发现、总结和宣传责任区学校的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五)配合做好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责任区督学聘任
责任区督学由市或辖市、区政府专兼职督学、特约教育督导员、现职中小学领导及部分退居二线的中小学资深教育专家担任。市级及局属学校责任区的兼职督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聘任,各辖市、区三级责任区的兼职督学由各辖市、区聘任,一般每人联系2—3所学校。责任区督学的聘期原则上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及时调整补充。各责任区要向社会公布督学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反映情况,督学及时进行督导。
五、责任区工作管理
(一)工作方式。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方式为“上级授权、个体亮证”督导。责任区督学持常州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督学证依法行使督导职责,可随机到学校进行督查、听课,参加学校活动,与师生进行交流,但在督查过程中应注意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依法督导,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并对督导结果负责。
(二)开展“一日督导”活动。责任区督学每月必须到负责联系的每所学校随机开展“一日督导”活动,认真完成工作表记载,每月将活动记录书面报责任区联络员,通报工作情况。辖市、区级责任区每学期要有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三)交流与培训。各级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责任区督学的交流与培训,定期召开责任区督学会议,交流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部署相关工作。一级责任区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责任区督学工作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和培训。二级责任区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或培训,三级责任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四)考核和表彰。各级督导部门负责对所辖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考核和表彰,应根据督学责任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实效,各督学“一日督导”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责任区内学校被举报投诉频次进行工作考核。对不能恪尽职守、因工作不力或明显失误,导致责任区内学校违规办学现象严重的责任人,应取消其督学资格。
(五)各中小学要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档案,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责任区督学提出的合理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拒绝、阻挠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各辖市、区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在经费和工作时间上予以保证。各级督学责任区的日常活动,责任区督学参加非本责任区督导活动或完成规定督导任务,由活动发生地和督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条件保障。
(七)督学责任区工作记录将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档案,作为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主题词:督学 责任区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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