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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8   点击:   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者:管雪沨(天宁教育文体局)


 

各有关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的通知》(苏教师〔200210号)精神,决定组织2011年天宁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体检地点
  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位于市二院急诊大厅一楼向南左拐进入体检中心(现场有指示牌及导医)。
  二、体检时间
2011417(周日)上午7:309:00
  三、体检对象
  已参加2011年天宁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预报名并且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含教育学、心理学免考)的人员。
  四、体检项目
1.临床: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测血压;2.心电图;3.肝功能;4.血糖;5.肾功能;6.B超;7.X光胸透。
  五、体检要求
  (一)准备工作:带好《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详见附件,A4纸双面打印),在体检表上填写姓名、性别、年龄、婚否、民族、籍贯、现住所、联系电话、既往病史,并粘贴好照片,在体检报到处缴费(体检费为120/人,由体检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后领取体检单(含B超单、心电图单、化验单)。
  (二)体检人员听从医院体检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
  (三)可灵活机动完成体检项目,先在人少的体检项目处体检,直至做完所有体检项目。
  (四)体检结束后应把体检表留在二院体检中心交表处。
  (五)请申请人员注意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未参加网上申报及未按规定时间前往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六、注意事项
  (一)体检表未按要求填写和粘贴照片者不得体检。如已怀孕,请在领体检单时说明,并在“既往病史”栏内填写已怀孕周数。
  (二)须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秩序,不随地扔垃圾,不高声喧哗,不损坏公物。
  (三)体检隔天晚上10点以后禁食,体检当天早上抽血、B超两项做完后才能进食(二院提供早餐)。
  七、相关政策
  (一)体检项目、办法、程序和标准严格按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

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文件要求进行。
  (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均应进行体检。
  (三)体检后申请人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经主检医师同意,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批准后,可予复查。复查应使用原体检表,原则上只限于单科检查,最多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对体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作弊行为,取消申请资格;如有缺漏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应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申请人故意不参加体检造成项目缺漏,该项目视同不合格处理。
  (五)未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其擅自体检的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六)体检表“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病情,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取消教师资格,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撤销其教师资格。
  (七)体检合格结果见天宁区教育信息网首页“通知公告”栏的相关内容,网址是
http://www.tnedu.com。体检不合格或须复检者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通知。
  (八)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附件:

1.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文体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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