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基金会的各资助项目的运转,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是指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推进天宁教育高品质发展,为天宁教育募集办学资金,以及奖励、资助天宁教育领域的师生员工进行教学、科学研究,支持天宁教育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区域教育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尊重捐赠方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和效益性。
第二章 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 公益性资助项目含限定性资助项目和非限定性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及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各类奖学、励学和助学项目,救助困难教职工; (二)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 (三)理事会认为有利于天宁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由捐赠方提出立项意愿,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定《捐赠协议书》,并由受益单位填写《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
第六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立项程序为: (一)根据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确定各年度非限定性资助的资助总额,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所有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申请表》,会同电子文本在规定时限内送交基金会秘书处。 (三)由理事会根据项目申请对象发展需要和财务状况以及基金会非限定性项目的资助总额,确立基金会非限定性资助项目。 (四)秘书处负责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助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项目受益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限定性项目与非限定性项目由基金会批准立项后提交受益单位执行,由受益单位负责落实建设与实施。受益单位应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每年度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填写《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情况表》。
第八条 基金会对上述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予以协调。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基金会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验收,具体包括监督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结项项目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
第十条 受益方责任人填写《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结项表》,并在项目结项后两个月内向本基金会秘书处递交项目建设的整套纸质材料和PDF格式的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所有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捐赠协议书》的约定,资金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出经费申请,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按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如为单位,须提交《经费使用承诺书》,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真实完整。基金会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基金会负责向捐赠方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接受区民政局或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的审计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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