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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常州市天宁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5   点击:   来源:原创   发布者:教育科

各有关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依法实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10年以前在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管理手续的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自愿参加)。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要求等情况。

(二)学校建设情况。包括安全卫生、环境条件改善、办学设备设施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教育信息化的具体情况。

(三)办学管理情况。包括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账务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等方面的相关数据、采取的措施、形成的经验,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

(四)名称使用情况。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精神,对不规范的登记名称进行清理整改。

三、工作安排

2022年度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2023年6月30日。本次年检分七个阶段进行(备案类教育机构年检遵循自愿原则,只需参加第一、第二阶段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3月31日前)。教育机构对照法律文件和年检通知有关要求进行自查,总结工作,准备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整改。

(二)网上预检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教育机构登录年检系统{域名已经过期}/admin(所需账号和操作方法另附),在线完善信息,填写数据,经审核后打印《江苏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材料审核阶段(2023年5月10日前)。教育机构在规定日期前向区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2.2022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账务审计报告书;

5.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6.财务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地查看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实地查看教育机构,并约谈机构负责人,就提升办学质量、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账务审计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教育机构进行账务审计,接受审计的机构数不低于当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总数的10%。教育机构准备好票据资料,包括学校总账、明细账(含往来款项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调节表;学校资产负债表、单位往来款项明细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清单;会计凭证;发票月汇总报表等。教育机构会计须到场配合。

(六)核定验证阶段(2023年5月31日前)。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检情况,核定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分为“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类。教育机构存在以下问题和其他不符合《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要求的情况,应限期整改。

1.教育机构变更、变动等情况不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2.擅自设立教学点;

3.不参加网上预检或网上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4.未按要求提交材料;

5.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6.未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

7.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承诺在年检结束后三个月内整改到位的,年检结果为“暂缓通过”;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整改的,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年检“合格”。

(七)公布结果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发文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将结果和年检工作小结上报市教育局终身教育与民办教育处。

四、相关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及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明确年检流程和要求,按时完成年检工作。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年检管理平台中机构信息的完善更新。

(二)规范审核流程。网上年检系统是实现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的重要环节,各机构要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强化资金监管。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将逐个检查教育机构资金监管专户学费收缴情况。凡未落实资金监管要求的教育机构,年检结果为“暂缓通过”。

(四)落实问题整改。存在问题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且拒绝整改的教育机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招生,情节特别严重者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机构,将对其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失信认定和惩戒。

(五)开展法规宣传。各机构要以开展年检工作为契机,主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14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不断提高教育机构规范办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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