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资金投资管理活动。
二、投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 安全性原则:优先保障资金的安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3. 效益性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的投资收益。
4. 流动性原则:确保投资资产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会资金使用的需要。
三、投资范围
1,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2,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4.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四、投资决策
1. 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策略和审批投资项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财务专家等组成。
3. 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综合考虑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等因素。
4.重大投资方案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并经理事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为有效。
五、投资风险控制
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 设定投资比例限制,控制各类投资品种的投资规模。
3. 分散投资,降低单一投资项目对资金的影响。
六、投资监督
1. 定期对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2.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投资收益分配
1. 投资收益应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优先用于基金会的公益事业。
2. 合理留存部分收益,以充实基金会的资金实力。
八、禁止性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附则
1.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
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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