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
银行存款类投资止损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天宁区树人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银行活期及定期存款(以下统称“银行存款”)的止损管理,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障捐赠资金安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基金会章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银行存款类投资行为,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银行结构性存款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安全性优先原则:以保障本金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选择低风险、高信用等级银行存放资金。
2. 动态监控原则:持续跟踪存款银行风险状况,提前识别潜在风险,避免风险扩大。
3. 及时止损原则:一旦触发止损条件,立即按程序启动资金转移或保全操作,减少损失。
第二章 止损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
作为止损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 审批本止损制度及银行合作准入/退出标准;
• 审议单笔500万元(可根据本基金会现实规模调整)及以上存款的止损方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条 财务执行部门
作为止损操作执行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 建立银行信用风险跟踪机制,定期收集存款银行评级、财务状况等信息;
• 实时监控存款资金状态,在触发预警或止损条件时,24小时内提交风险评估及止损建议;
• 执行理事会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的止损操作(如资金划转、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等);
• 留存止损决策文件、资金操作凭证等资料,建立专项档案。
第六条 内部监督部门
负责止损管理全过程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 核查存款银行准入流程及止损标准的合规性;
• 复核止损操作的及时性与准确性,确认资金安全到账;
• 每年向理事会提交止损管理监督报告,披露潜在问题。
第三章 止损预警与触发标准
第七条 预警条件(触发后启动风险评估)
当存款银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财务执行部门立即启动预警:
• 权威机构(如大公、中诚信、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将银行主体信用评级下调1个等级及以上;
• 银行出现负面舆情(如流动性紧张、监管处罚、重大诉讼等)并被主流媒体报道;
• 定期存款到期前30天,银行未按约定正常沟通续存或支取事宜。
第八条 止损触发条件(触发后必须执行操作)
当存款银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立即启动止损:
• 银行主体信用评级被下调至BBB级(国内)或BB级(国际)及以下,或被列入“高风险机构名单”;
• 银行发生挤兑、暂停部分业务、被接管/托管等影响资金支取的情况;
• 活期存款无法正常划转、定期存款到期后无法按时兑付本金或利息;
• 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整顿,可能影响存款资金安全。
第四章 止损操作流程
第九条 活期存款止损流程
1. 财务执行部门确认触发止损条件后,1小时内口头向理事会负责人汇报,同时提交书面《止损申请》;
2. 若单笔金额≤500万元,由理事会授权负责人(如理事长)2小时内审批;若单笔金额>500万元,4小时内召开临时理事会审议;
3. 审批通过后,财务执行部门立即通过网银或柜台办理资金划转,将资金转移至已准入的低风险银行,24小时内完成操作并确认资金到账;
4. 操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提交《止损执行报告》,附资金划转凭证。
第十条 定期存款止损流程
1. 若定期存款未到期,财务执行部门先与银行沟通提前支取可行性及利息损失情况,纳入《止损申请》;
2. 按第九条第1-2款完成审批后,优先选择“无违约金/低利息损失”的提前支取方式,若银行拒绝正常支取,立即联系监管部门协助介入;
3. 资金到账后,按第九条第3-4款完成资金转移及报告提交;若涉及利息损失,需在报告中说明损失金额及原因。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后续管理
• 止损完成后,将涉险银行纳入“禁止合作名单”,3年内不得再存放资金;
• 向捐赠人披露重大止损事件(涉及限定性资产时),说明资金保全情况。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 若因财务执行部门未及时跟踪风险、延迟提交预警/止损申请,导致资金损失,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责任;
• 若因监督部门未履行监督职责,遗漏风险隐患,通报批评并要求整改;
• 若因理事决策失误导致止损不及时,由理事会内部按章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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